99厅国际在线真假:中新健康丨两部门: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 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99厅国际在线真假:<<溦927506>>
董军说,中美两国元首致力于推动双边关系稳下来、好起来。军事领域是确保落实元首共识、稳定两国关系发展、防止重大危机发生的关键。中美两军应探寻相处之道,把以和为贵、以稳为重、以信为本作为交往基本遵循,在平等和尊重基础上,构建不冲突不对抗、开放务实合作、逐步积累互信的两军关系,真正当好两国关系发展的稳定基石。
据悉,在上海的隔离检疫期间,北京动物园专家团队将驻场全天24小时陪护,针对“丫丫”高龄、生活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精心做好饲养护理、健康监测和诊疗诊治等,陪伴“丫丫”度过一个月的隔离期,尽快适应回国生活。
中新网5月21日电 据国家药监局网站消息,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24年7月1日起,右美沙芬(包括盐、单方制剂,下同)、纳呋拉啡(包括盐、异构体和单方制剂,下同)、氯卡色林(包括盐、异构体和单方制剂,下同)、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咪达唑仑原料药(包括盐、异构体,下同)和注射剂由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精神药品目录调整和药品上市等情况,《通知》明确以下有关事宜:
一、 生产右美沙芬、咪达唑仑原料药和注射剂、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相应品种的定点生产资格。生产右美沙芬、咪达唑仑注射液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申报2024年度生产需用计划。
二、 自2024年7月1日起,未取得相应品种定点生产资格和生产需用计划的企业不得生产右美沙芬、纳呋拉啡、氯卡色林、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咪达唑仑原料药和注射剂。上述品种不得委托生产。
三、 右美沙芬、纳呋拉啡、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7号令)的规定办理相应药品标签、说明书的变更手续。自2024年10月1日起,所有生产出厂和进口的右美沙芬、纳呋拉啡、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必须在其标签和说明书上印有规定的标识。之前生产出厂和进口的上述品种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流通使用。
四、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再购进右美沙芬、纳呋拉啡、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原有库存产品登记造册向所在地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后,按规定售完为止;不具备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再购进咪达唑仑注射剂,原有库存产品按原渠道退回。
五、自2024年7月1日起,研制、购买、邮寄、运输和进出口右美沙芬、纳呋拉啡、氯卡色林、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咪达唑仑原料药和注射剂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精神药品管理要求。
六、自2024年7月1日起,医疗机构购买、储存和使用右美沙芬、纳呋拉啡、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咪达唑仑注射液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右美沙芬、纳呋拉啡、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实施上述药品的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药品追溯信息。
《通知》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药品企业右美沙芬等精神药品研制、生产和经营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保障医疗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编辑:张燕玲】
在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简称“北生所”)所长王晓东看来,当下中国科研经费管理体制陷入的困境,背后还有一个更深的底层逻辑:科研的自主权到底该给谁?
专家建议,随着中央科技委成立,下一步应从顶层设计上理顺整个基础研究资助体系,对同类项目进行清理,明确不同科研管理机构的资助定位,比如基金委更聚焦原创性或自由探索型基础研究,以长期滚动资助为主;科技部负责与国家战略需求相关的重大专项和国家实验室,抓大放小,进行“有组织的科研攻关”。